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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洪环发[2009]101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县区、开发区环保局:
  《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已于2008年11月25日通过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扩大。为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实施。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禁燃区环境整治各项工作。
  二、认真排查。市环保监理所和各有关县区、开发区环保局,要按照管理权限,对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详细排查、登记,建立明细档案,必须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整治。在完成排查工作后,市环保监理所和各有关县区、开发区环保局,要按照《办法》规定,对禁燃区范围内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提出具体整治意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未按《办法》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提出名单报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同时,对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环保专项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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