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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2009修改)

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以惠府〔2003〕127号发布,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以惠府[2009]15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惠市军转〔2002〕16号)执行。
  第三条 成立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市军转办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受省军转办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拟定和落实惠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第五条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在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下同),可在市直、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县、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惠州市,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部队驻地在惠州市的,均可以到惠州市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的,可到惠州市安置。
  (八)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惠州市安置。
  (九)配偶具有惠州市常住户口且在惠州市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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