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 20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 7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2008年11月启动以来, 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与市政府提出的“到2009年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的要求相比差距还很大。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势推进扩面工作,确保8月底前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80%以上;要对启动以来的工作进行全面回顾检查,总结好的经验,找出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再接再厉,努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参保人数尚未达到年度工作目标的县(区)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强力措施,迎头赶超;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确保其参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实责;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把目标责任进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切实将此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强化督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扎扎实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间,实行每周汇总报告、每月发布进度通报的公告制。市政府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宣传组织不力、政策执行不实、干扰阻碍参保缴费、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目标任务完成的县(区)及责任人,予以通报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