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洪环发[2009]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危险废物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凡产生危险废物或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料生产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进行申报登记,每年1月1日开始至1月15日前向南昌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申报。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变更申报登记。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随意堆放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各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并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3、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4、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向我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到我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交换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及接收单位所签合同报送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建立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簿,由专人管理,准确记录每天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及贮存、利用、处置去向数量等。台帐材料必须齐全,并按要求向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报危险废物登记月报、季报和年报。
6、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