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9〕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业经十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专利申请工作,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国外专利拥有量,促进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了解和运用,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粤知协〔2007〕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址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申请人应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和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由市政府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
(二)提出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国际专利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
(三)在校学生参加地级市以上各类发明创新大赛的作品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按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
(二)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报告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20000元人民币,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1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