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惠府〔2009〕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工作意见》(粤委办发电〔2009〕15号)的要求,市政府从2009年5月起,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继续有效实施的21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纲要》规定不一致,以及主要内容与新的或已作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适应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出台的政策代替的,或属于阶段性政策措施,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惠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等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九月一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