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 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
2. 积极协助省、市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3. 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技能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
4. 就业率不低于85%。
5. 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6. 开展校企合作、校园合作、校镇合作培训。
7. 实行农村劳动力培训资料上墙公示制度,设立培训情况公布栏。
(四)完善各级培训体系情况。
1. 依托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网络。
2. 建立一个占地4000m2~5000m2、拥有10个专业(工种)以上培训能力的综合性培训基地。
3. 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
4. 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设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并挂牌运作。
5. 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6.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按规定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
(五)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台帐情况。
1. 建立“一户一技能”工作台帐。
2. 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资源普查(村、镇、县三级)台帐。
3. 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教学管理台帐。
4. 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档案库。
(六)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情况。
1. 各县、区政府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2. 按惠市委发〔2008〕25号文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3. 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的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核实行量化评分,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70分且≤89分,合格;
(三)< 70分,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组织。
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由县、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县、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
第七条 考核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