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惠州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8〕25号)精神,全力做好劳动力培训工作,加大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监管力度,实行领导负责制,规范运作,保证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政府县、区长,由市组织考核;
(二)各乡(镇)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由县(区)组织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绩;
(三)分级考核,奖惩结合。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制定落实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情况。
1.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出台“双转移”决定贯彻意见。
2.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台《广东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
3. 各地制定出台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 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工作。
(二)技能培训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 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
2. 完成年度技能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