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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

  十二、原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如没有编制空编,采取增加临时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在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给军队转业干部定职时,涉及领导职数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法解决;涉及非领导职数的,可不受非领导职数比例的限制。”
  十三、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实行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的考核选调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一)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二)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技术9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下同)实行考核计分、分类选岗的安置办法(详见附件2),以职级、分数高低作为主要安置依据。
  (三)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分类分配办法(详见附件3),按照考试考核成绩和军队转业干部填报的志愿确定到各类单位的安置资格,采取指令性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单位岗位和职务。”
  十四、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在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人事部门下达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指标,应纳入本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属机关单位接收营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干部)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须经考试考核确定安置对象。”
  十五、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各接收单位应尽快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给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均按照其军队职务等级所对应的地方职务等级进行套改,车改补贴按地方所任职务确定档次。节日津贴、车改补贴等各项补贴按套改工资的执行时间执行。”
  十六、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随同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计划安置范围,各接收单位应合理安排。省人事部门下达给省垂直管理单位的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计划,适用于接收随调配偶。在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按《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惠府〔2007〕14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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