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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

  七、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市直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在副处级单位任副职领导职务(副处级)。
  2.不符合相应安置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一般应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如无职位空缺,可安排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正科级)。
  3.任职未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安排主任科员或副科级领导职务。
  4.任职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
  5.任职未满3年的正营职干部和任职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任职未满3年的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职务安排的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广州市军转办关于做好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职务安排的通知》(粤军转〔2009〕134号)精神执行。”
  八、删除原第九条、第十三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县、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
  (一)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干部的职务安排:
  1.副团职干部一般安排正科级或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副团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2.正营职干部安排副主任科员,副营职干部和连职干部安排科员,排职干部安排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干部的职务安排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执行。
  (详见附件1)”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到我市山区县安置的,在职务安排上予以照顾。正营职干部一般安排副科级领导职务;当年接收正营职干部数量多、领导职数空缺少的,可安排副主任科员。”
  十一、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到中央、省属或市属企业工作的,可不受市直、县(区)分配原则所规定的去向的限制,并可不参加考试考核;非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不能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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