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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其中一方部队驻地在惠州市的,均可以到惠州市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的,可到惠州市安置。
  (八)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惠州市安置。
  (九)配偶具有惠州市常住户口且在惠州市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3.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计划的;
  2.担任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提升领导职务不满一年的;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6.受刑事处罚的;
  7.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伪造档案和户籍材料,欺骗组织,以达到进入惠州安置的目的,一经查实,其干部档案退回部队,并取消其今后在惠州安置的资格。”
  四、第六条修改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市直、县(区)安置的原则:
  (一)分配到市直单位安置的原则:
  1.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随军后或者结婚时户口在惠城区,且在中央及省管单位、市直单位或75200部队服务社、幼儿园等单位工作;
  2.驻惠部队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后户口在惠城区且待业,但符合市直单位随军家属安置条件;
  3.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为双军人,其中一方驻地在惠城区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
  4.原籍在惠州(或入伍地在惠州)的军队转业干部;
  5.军队转业干部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且配偶户口在惠州市。
  (二)分配到惠城区安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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