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的决定
(惠府〔2009〕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十届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
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惠府〔2003〕12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广东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惠州市范围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惠州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惠市军转〔2002〕16号)执行。”
三、第五条修改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在惠州市或从惠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惠州市,下同),可在市直、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县、区安 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惠州市,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惠州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