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将评价材料,按属地报所在县、区经贸部门,市直企业直接报市经贸部门,具体时间要求按当年通知为准。评价材料包括:《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和《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县、区经贸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贸部门(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经贸部门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市经贸部门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9分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对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予以3个月时间整改,由所在地县、区县区经贸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市经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贸部门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四条 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区经贸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贸部门。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评价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
(六)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 市经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认定或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县、区经贸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县、区经贸部门审查后报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和收齐相关材料后,3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附件1:
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