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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经贸〔2009〕601号)


各县、区经贸局(工业办)、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经贸局财政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惠州市经贸局、财政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为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条 市经贸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贸部门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惠州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企业可直接向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时间要求按当年通知为准。申请材料包括:《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
  (二)各县、区经贸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由各县、区经贸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报市经贸部门。
  (三)市经贸部门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按照《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八条 市经贸、财政部门对认定名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本市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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