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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在惠州市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在惠州市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
(惠府办〔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统称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包括在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下称大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下称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参保学生。
  二、参保方式
  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在就读地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由各学校以年级或学校为单位,统一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医保费由学校代收代缴。
  三、缴费标准
  参保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一)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学生按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C档(即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参保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学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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