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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税收优惠方面
  (一)2013年12月31日前,我市符合财税〔2009〕34号文规定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文化单位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
  (二)我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按照财税〔2009〕31号文的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对惠州市广播电视台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4.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有关规定确定。
  6.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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