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惠府〔2009〕165号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惠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文化产业发达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扶持方面
(一)设立“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从2010年起,一定3年,每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建设,支持新闻服务业、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业、文化艺术服务业、网络文化服务业、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等重点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二)同级财政部门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三)鼓励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设立著作权登记机构,鼓励文化企业登记著作权,政府对属于本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给予资助。
(四)按照市的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安排,加大对文化产业特别是文化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纳入市、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筹安排。
(五)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中小文化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可申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