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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领导,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五)信息发布。
  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 各县、区民政局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民政局及时核定情况、汇总数据,并将总数据(含分县区数据)上报省民政厅。
  2. 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3. 根据各县、区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区民政局应在灾情稳定后的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区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 根据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 市民政局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 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平抑物价。
  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 发展改革、经贸、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通信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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