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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启动程序。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3. 应急响应。
  (1)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在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3)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每2小时与灾区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乡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商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四)Ⅳ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失踪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 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启动程序。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3. 应急响应。
  (1)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在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3)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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