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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3)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失踪死亡8人以上,11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c. 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800间以上,1100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启动程序。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3. 应急响应。
  (1)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在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3)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局与财政局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市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每2小时与灾区县、区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乡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和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失踪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 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800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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