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市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可靠依据。
六、预警响应
(一)预警响应启动。
相关部门预测评估,可能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达到启动条件的,建议启动预警响应。
1. 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等情形。
(二)预警响应程序
1. 相关部门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报告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预报,视情况建议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2.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决定启动灾害预警响应,并公开发布;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区防灾减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三)预警响应措施。
1.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单位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灾害预防变化情况;相关单位加强部门协作,根据本单位职责采取相应预警防范措施,必要时向专家咨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检查应急准备工作,或调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重点防御地域。
2.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准备救灾款物调拨;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区民政局发出预警响应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视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七、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Ⅰ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失踪死亡11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8000人以上;
c. 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1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启动程序。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 应急响应。
(1)由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在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专项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