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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反映。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失踪死亡2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间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
  (四)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对应灾害种类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对应灾害种类市级主管部门、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减灾委员会为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活动,指导各县、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二)相关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办:协调各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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