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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开展《南昌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相关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开展《南昌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相关工作的通知
(洪环生态[2009]7号)


各县区、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环保局:
  为保护好我市农村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经市政府申请,省环保厅推荐,国家环保部批准同意将我市列为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城市。市政府于2008年8月5日制定并印发了《南昌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提出了总体目标、“十一五”目标,并且明确了全市及各县区的主要任务、重点建设工程等相关工作内容。市局在去年的全市生态工作会议上作了有关工作部署,时间过去将近一年,现将下一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把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作为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按照《实施方案》中的工作要求,请各县区将2008年度工作做出总结,同时做好2009年度工作计划,形成文字材料,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送市局生态处;
  三、各县区在各自辖区内,选择1-2个村庄作为城乡大变样试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试点名单一并报送市局生态处;
  四、各地要积极探寻好的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方式和办法,并配合农业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有好的方式和办法可向市局推荐,以便在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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