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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5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文件精神,做好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人员缴费申报
  (一)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申报工作。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时,应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
  (二)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每月应及时汇总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申领情况,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以下简称《变动名册》),于每月1日至8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审核后,应及时出具《缴费通知单》。对于具备缴费条件人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在本人《就、失业证》第23页待遇享受栏加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章,并告知本人相关权益和责任。对于个人基本信息或原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本人,核对修改相关信息,次月进行补征集。
  二、关于资金拨付
  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填写《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资金需求计划》,于每月10日前随当期《缴费通知单》一并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各区县上报的《缴费通知单》中当期缴费信息与《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计算资金额度,于每月20日前将资金统一划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凭证。
  三、关于医疗待遇享受
  (一)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失业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二)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对于在已经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可直接划卡结算;对于在没有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应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凭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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