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非税处具体实施管理。改制资金专户下设有关部门改制资金分户,今后单位改制资金在改制资金分户中直接支付,改制单位申请的改制资金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非税处予以拨付。各单位原其他资金专户中的改制资金一律转入该专户中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南昌市基本建设资金、改制资金专户明细
2、南昌市基本建设资金、改制资金支付程序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南昌市基本建设资金、改制资金专户明细
处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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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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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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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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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户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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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建处
| 南昌市财政局
| 交通银行三泰支行
| 361602800018000260974
| 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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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处
| 南昌市财政局
| 南昌银行工人支行
| 791901242281583
| 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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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处
| 南昌市财政局
| 交通银行府前支行
| 361602000018170648844
| 改制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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