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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其他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相关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其他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相关事项的通知
(洪财库[2009]8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其他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洪财库[2009]1号)文件的要求,市财政局对单位其他资金原专户进行清理,取消原来的分户设置,根据单位资金性质设立往来资金、其他单位拨入资金、工会食堂党团经费(单位实行分账核算)、公费医疗经费四类分户。另行设立了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改制资金专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增设其他资金分户的报批流程

  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分户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具体报批流程如下: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经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及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到市财政局国库处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银行帐户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其他资金分户的授权管理

  单位使用其他资金由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授权管理。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单位其他资金分户收入情况下达用款指标,对口业务处室根据指标授权,市财政局国库处下达用款计划。

  三、财政分户(单位历年结余资金)的拨付使用

  财政分户,核算单位缴入的历年结余资金。缴入市财政分户后的单位历年结余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仍归属于各单位,单位在年初预算之外申请增加经费,须先考虑使用历年结余资金,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具体工作流程如下: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财政分户中的历年结余资金余额,经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预算处通知市国库支付中心将款项缴入市国库,再办理增加单位预算手续。

  四、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及改制资金专户的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核算从单位其他资金专户转出的基本建设资金及通过自筹等取得的基本建设资金,它是指用于本单位基本建设的资金,该专户由市财政局经建处予以拨付。各单位原其他资金专户的基本建设资金(在南昌银行开户的除外)一律转入该专户管理。对原其他资金专户设立在南昌银行的单位,其其他资金专户中的基本建设资金一律转入市财政局国库处管理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中核算,该专户由市财政局国库处予以拨付。对以后各单位发生的基本建设资金统一在市财政局经建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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