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鹰府字〔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09〕22号)精神,《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标准的征地补偿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月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将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调整为:
1.水田:34920元/亩;
2.菜地:商品菜地72000元/亩,其他菜地36000元/亩;
3.旱地:20000元/亩;
4.园地(含苗圃):34920元/亩;
5.林地:9000元/亩;
6.精养鱼塘:38000元/亩;
7.非精养鱼塘:21000元/亩;
8.宅基地:17500元/亩;
9.未利用地(含红石岭、荒山、荒地、荒滩):5500元/亩。
征收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仍按照《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公告制征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调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征地中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统一安置(由政府统一完成每户基础工程至正负零)宅基地自行建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为:
1.框架结构:标准房420元/平方米,空壳房32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标准房370元/平方米,空壳房270元/平方米;
3.石木结构:标准房290元/平方米。
零星安置宅基地自行建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为:
1.框架结构:标准房520元/平方米,空壳房42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标准房470元/平方米,空壳房37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