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清理整顿,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处理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高度重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投诉和信访,严厉打击一房多卖、合同欺诈、虚假广告、抽逃资金、违章建设等不法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四)健全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一站式竣工验收和商品房预售款监控等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责任追究,从土地出让、拆迁安置、规划设计、项目审批、预售许可、房屋质量、竣工验收等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严肃查处,提高依法监管水平,从体制机制上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市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
四、放宽户籍政策,加速城区人口聚集,促进住房消费
(十六)凡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含房改房、二手房),或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在市中心城区获得合法经营场所,或在市中心城区租用经营场所并签订三年以上合法租用协议的人员及其亲属,可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在市中心城区登记常住居民户口,并享受鹰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七)根据鹰发〔2009〕4号文件新登记的常住居民,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均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夏埠新区开发建设高层住宅
(十八)在夏埠新区一期开发范围内,开发建设20层以上高层住宅的,建设、销售、交易过程中所涉各种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规费除外)全部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30%。
(十九)凡在夏埠新区一期开发范围内购买高层建筑商品住房的,除享受本意见第(六)条优惠政策外,实行所缴公积金冲抵还贷,在每月正常还贷无逾期拖欠贷款的情况下,实行将购房职工及配偶每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部分)按年冲抵其归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