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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可降低至20%,最高贷款额度放宽至30万元。已参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申请不足30万元的差额部分贷款。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月抵冲还贷。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八)抓住国家加大投入、扩大内需政策机遇,用足用活国家和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扶持、用地保障、许可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用2-3年的时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9年市本级完成3160套廉租住房、1234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54万元、受益保障对象3036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现应保尽保。贵溪市、余江县也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九)减免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征地管理费缓交一年,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并对应征收的50%取费缓交一年。

  (十)积极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借鉴我省试点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稳定市场预期,推动居民消费。

  三、优化房地产开发和消费环境

  (十一)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制度,凡不具备交付净地条件的土地原则上不准进入土地市场,市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对原已出让但不能及时交付净地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兑现承诺,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解决征地拆迁和附着物清理遗留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出让时的各项承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和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履行的,要做好解释和善后工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二)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今后三年公开出让土地约定出让价款分期支付的,其分期支付期限可以延长至12个月,且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不予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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