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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鹰府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项政策

  (一)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以及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由住房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购房证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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