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领导:县(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审核批复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方案。
按照职能配置优化、事项精简规范、监管到位有力的要求,市、县(区)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方案进行审核批复。重点审核整合方案中职能配置是否合理、审批职能是否整合、监管协调机制是否建立、人员分工和责任是否明确、行政审批处(科)机构设置和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
目标期限:县(区)、市级试点部门于11月10日前完成对各部门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方案的审核批复工作。
责任领导:市、县(区)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牵头单位:市、县(区)编办。
参加单位:市、县(区)发改委(局)、监察局、法制办、办证中心。
(三)编制并报送审定行政审批处(科)向办证中心集中的方案。
编制并上报行政审批处(科)向办证中心集中的方案,经逐项审核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监管措施等内容后,行政审批处(科)成建制进驻办证中心。各部门加大对行政审批处(科)授权,减少审批环节。各部门公章实行一印两模,分别用编码加以区别,其中一枚由行政审批处(科)保管使用,做到项目、权力、人员、公章“四到位”,使受理、审查、踏勘、签批、收费、制证、盖章、发证等环节全部在办证中心窗口独立完成,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在主要领导负总责前提下,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到窗口现场审批、指导、协调审批中遇到的问题。
目标期限:县(区)、市级试点单位于11月25日前完成集中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责任领导:市、县(区)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牵头单位:市、县(区)监察局、办证中心。
参加单位:市、县(区)发改委(局)、法制办、编办。
(四)市级部门按照上述内容全面推开。按照“完成一个,进驻一个”的原则,组织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处统一进驻办证中心,确保审批职能整合实施工作全面到位。
目标期限:2010年。
责任部门:市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部门:市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监察局、编办、法制办、办证中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