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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控制新建造船项目。

  今后三年,各级发改、国土、海事、海洋、环保、港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建船坞、船台建设项目。对船舶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重新规划生产布局并需改建、扩建或升级的项目,须先报经市政府同意,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加强造船企业生产准入管理。

  贯彻执行《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CB/T3000-2007),实行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制度,在 2010年前完成对现有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分级分类评定工作,整治一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推进船舶工业企业的整合重组。对经验收符合《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和规划要求的企业,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

  (三)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制定出台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资产划转、债务合并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和富余人员安置等问题。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积极引进央企和国内外财团兼并重组现有船舶企业;鼓励优势船舶企业重组中小型船舶企业和困难企业,培植大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导中小船舶企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中间产品制造;鼓励船舶企业相互联合重组;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建立战略联盟,建设大型修造船企业;支持骨干造船企业与上下游产业公司组成战略联盟,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

  (四)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船舶出口买方信贷等金融政策,帮助骨干造船企业稳定出口船舶订单。

  加大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企业资信等级,给予贷款倾斜和适当的利率浮动优惠;在确保企业付息的基础上,适当延长还贷时间,到期还贷确有困难的,支持企业转贷,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对重点企业在建船舶和有效合同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确保按期到位,对信誉良好的船东和企业及时开具付款和还款保函。

  金融机构对企业兼并重组、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建设,优先安排贷款规模,特别是对企业兼并重组,及时做好并购贷款的发放工作。

  支持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开展在建船舶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等业务,积极推广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设施设备抵押等贷款品种,帮助企业解决抵押难问题;继续扩大对已开办的船舶企业出口预退税保函业务,扩大出口船舶“先退税后核销”试点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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