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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舟政发[2009]75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每年的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冬至节期间及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在四级以上和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为我市的森林高火险期,其具体起止时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六、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授权单位应在入山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森林消防检查点有权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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