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产业或基地发展的实际需求;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
(四)经过专家论证;
(五)未享受过中央财政资金资助。
第八条 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近3年利润、税收及研发投入情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二)《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申请表》(见附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包括考核项目预期效果的指标及方法;
(四)国家汽车出口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须提供基地所在省市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的文件、企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与结构调整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根据本市专项资金总额,市经发局和市贸发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分别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统筹安排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确定出口结构调整项目支持额度。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40%。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和市贸发局联合下达年度出口结构调整项目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划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分别负责组织对项目预期经济技术指标执行情况、社会效益指标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形成出口结构调整项目验收鉴定报告,并负责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行为之一的,相关有权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停止拨付资助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