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外〔2009〕449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办产函〔2009〕134号)和《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贸发规财〔2009〕52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的精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做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工作。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发局
市贸发局
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厦门市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的有关精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做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项目(以下简称“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办产函〔2009〕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结构调整项目是厦门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下支持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条 出口结构调整项目由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以下简称市贸发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经发局负责组织汽车出口基地及重点机电企业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市贸发局负责组织科技兴贸基地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审核并拨付资金,会同市经发局和市贸发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