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但仍应遵守本合同12.13,12.14之外其他条款之约定。
2.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乙方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符合双方约定,乙方应按下表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在未发生本合同12.14所述情况下,甲方也应按下表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项目阶段
| 金额
(占阶段费用百分比或具体数额)
| 乙方交纳时间
| 甲方返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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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
| 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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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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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
| 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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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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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
| 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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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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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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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
| 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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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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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1.1 甲方权利义务
11.1.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本合同3.2中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11.1.2甲方提供本合同第六条中任何一项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的,乙方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时间按照推迟期日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要求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提交后续成果文件的时间。
但是甲方所应提交的资料迟延提交并不会对乙方开展勘察/设计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除外。
11.1.3因甲方变更委托勘察范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以致造成乙方勘察/设计返工时,勘察/设计工期顺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并参照中标价格向其支付返工费。
11.1.4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付成果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并不得背离合理勘察/设计周期,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并于
日内支付赶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