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偿债销号制度
县、区综改办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应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留缺口。要按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5号)的要求,强化债务约束,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发生。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
各县、区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要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积极探索控制乡村债务增长的有效办法。市综改办要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和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根据各县、区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即时监控化债进度,并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
各县、区要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