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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省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3.县区(开发区)自筹资金。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三是市、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
  4.国债转借地方资金。中心城区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转借,三县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转借。
  5.市、县区(开发区)自行融资。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2009年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按省政府要求3月底前一次性拨付到市、县区(开发区);国债转借地方资金根据形象进度和各地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是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由开发商垫资。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统筹管理,按任务数拨付给县区(开发区)。
  四、政策支持及相关责任单位
  (一)确保项目用地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根据当地的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统一安排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当地年度用地计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或调整的,市、县区(开发区)要及时修改或调整,在报批材料完备、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实行重点调度和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按萍府办纪要〔2008〕38号文件规定执行)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具体免收和减半项目见附件一)。各县(区)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征地管理费缓交一年。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并对应征收的50%取费缓交一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萍乡供电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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