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3.县区(开发区)自筹资金。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三是市、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
4.国债转借地方资金。中心城区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转借,三县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转借。
5.市、县区(开发区)自行融资。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2009年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按省政府要求3月底前一次性拨付到市、县区(开发区);国债转借地方资金根据形象进度和各地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是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由开发商垫资。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统筹管理,按任务数拨付给县区(开发区)。
四、政策支持及相关责任单位
(一)确保项目用地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根据当地的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统一安排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当地年度用地计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或调整的,市、县区(开发区)要及时修改或调整,在报批材料完备、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实行重点调度和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工程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按萍府办纪要〔2008〕38号文件规定执行)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具体免收和减半项目见附件一)。各县(区)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征地管理费缓交一年。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并对应征收的50%取费缓交一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萍乡供电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