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萍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6号),不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按照《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对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社会效果及时进行评估。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凡是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予以受理。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积极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保证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案件3人承办。建立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按照《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必须在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要积极通过临时抽查、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责任倒查等方式,全面监督报备的行政执法行为。要通过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开展网上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方式,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新闻发布制度,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市行政执法情况,公布重大或典型违法执法行为事件及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