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提任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领导职务的干部,和拟调任到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的领导干部,各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协同干部考察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考查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情况列入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定期开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自学、集中培训、脱产培训、专题辅导、举办研讨会和交流会、进行案例讨论和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对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要建立相关档案,开展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人事部门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和岗前培训时,应当增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内容和比重。司法部门要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普法教育增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内容。政府法制部门要对拟从事或正在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允许取得或保留行政执法资格。对凡未参加培训或连续两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已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根据《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行政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对听证中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要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应当科学论证而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可行的,不得做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定期听取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严格按照《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对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