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施工噪声
安源区环保局和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对城区内各自管辖范围的建筑施工作业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
(四)社会生活噪声
1.对从事板材、石材、铝合金、防盗门、钢筋加工和塑钢等经营性切割作业噪声超标的单位和个人,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依据管辖区域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限期在2009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治理任务。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关闭。
对无证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
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六十条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对以下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道路交通噪声
由市公安局按照《萍乡市中心城区机动车辆禁鸣实施方案》(萍府办字〔2006〕109号)要求,继续抓好中心城区主次干线禁鸣工作。
四、保证措施
(一)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停业、关闭、取缔通知后,工商部门应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水,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大气、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未经环保部门行政许可,文化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中心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排放噪声的单位必须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按规定报批施工。
(三)市城管执法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根据法律的授权,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