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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2009年中心城建成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3.在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严禁在夜间、午间和双休日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五)道路交通噪声
  在中心城区内所有主次交通干线道路全天候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
  三、整治分工
  (一)餐饮单位污染整治
  2009年8月15日前,由市环保局、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对辖区内餐饮单位的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在2008年全市餐饮单位限期治理专项整治中达不到要求的餐饮单位,依据管辖权限和区域由市环保局、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下达整改通知。限期于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未纳入2008年全市餐饮单位限期治理对象的餐饮单位,如达不到环保要求,由市环保局、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依据管辖权限和区域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要求在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令停业、关闭通知。
  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配合,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娱乐场所噪声
  2009年8月30日前由市环保局、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按要求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边界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市环保局、安源区环保局、萍乡经济开发区环保局依据管辖权限和区域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限期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停业、关闭通知。
  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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