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2009年中心城建成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9〕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2009年中心城建成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萍乡市2009年中心城建成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提高我市中心城建成区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府将城区环境整治列为市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保障专项整治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市中心城建城区餐饮、娱乐、交通、建筑、商业、材料加工业等行业油烟废气和噪声的整治,使各类废气和噪声排放符合相应的环境功能区要求,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和休息环境。
二、整治措施
(一)餐饮单位污染整治
要求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废气通过烟囱达标排放。废水进行隔渣和隔油处理。噪声符合相应功能区要求。
(二)娱乐场所噪声
娱乐服务业噪声超标扰民的,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达到环保要求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停业、关闭通知。
(三)建筑施工噪声
禁止在夜间(22时至早晨6时)和午间(12时至14时)进行噪声超标扰民的建筑施工作业;特殊情况,需跨越禁止时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由施工单位公告附近居民。余土清运必须在夜间11点以前结束。
(四)社会生活噪声
1.板材、石材、铝合金、塑钢、防盗门、钢筋加工噪声排放必须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
2.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禁止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