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我市补助标准原则上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1.5万元,家庭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可按上限补助。维修住房补助标准,可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在确保完成试点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分类补助标准。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农村危房鉴定属整栋(D级)的危房要拆除重建,属局部(C级)的危房要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统筹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并为建房农户提供经济、适用的房屋设计图纸。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其他贫困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除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建房农户自筹。可通过整合社会可用资金和新农村建设等资金,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二)资金发放与管理。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扶贫和移民建房等资金管理渠道不变。
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补助对象账户(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支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不得挪用、挤占改造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操作程序
(一)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