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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鉴定评估;制定本县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三年总体规划、分年度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迁移避险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每月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县(区)专业力量不足的,省、市将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县(区)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区)负责,多渠道筹措的原则,积极争取中央补助。省人民政府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资金项目的基础上,每年新增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的校舍加固改造。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本级内抗震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对所管辖区内和经济欠发达的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切实加大工程资金投入,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资金和项目的基础上,每年要新增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省下达各地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安排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外,其余主要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资力度,将工程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市、县(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设立资金专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省级整合和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市、县(区)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工程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认真做好税费减免工作。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57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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