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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对在封山育林区域内发现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和举报火灾肇事者的,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100至200元的奖励;对提供重、特大森林火灾肇事者线索属实的,给予第一时间举报人300至500元的奖励。
  (二)对在封山育林区域内发现违法征占用林地等行为并及时举报的,经查证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至500元的奖励。
  (三)对在封山育林区域内发现有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等行为并及时举报的,经查证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至200元的奖励。
  奖励经费由封山育林所在县(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担。
  第二十七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依据《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其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依据《森林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其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因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依据《森林法》第44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第56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树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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