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它适合封育实际的育林措施。
第十四条 封山期内,在封山育林区只能从事造林、抚育、管护、开设防火线、开展病虫害防治等与封山育林有关的工作,不得随意采伐林木。非国家建设项目,禁止征占用封山育林区内的林地,市、县(区)林业、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第十五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采伐密度过大或老化的毛竹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要求进行,应保留竹龄五年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立竹不少于150株/亩。
第十六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
(三)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
(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服务标志;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 封山育林实施主体必须安排专职护林员开展封山育林的护林工作。要选择身体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护林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逻护林,在重点防火期,凡遇晴天必须鸣锣警示,提醒群众预防山火发生;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并协助进行查处;
(三)宣传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
(四)对森林病虫害进行监测,发现病虫害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封山育林的其它任务。
第十八条 取缔封山育林区域内的非法林产品加工企业。封山育林区经营者或管理实施单位,应主动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林业执法人员不定期对封山育林区进行巡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森林公安要加大封山育林区域内林业案件的查处力度,保障封山育林区的正常封育秩序。
第十九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监督指导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做好工作,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