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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增加单位面积的立木蓄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萍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丘陵地区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或火烧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防护林地、低质低效有林地以及未成林造林地和重点区域的有林地等进行封育使其成为森林的经营管理方式。为确保封山育林效果,一律实行全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育林及其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封造并举的原则。

二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市、县(区)(包括萍乡经济开发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改委、财政、林业、水务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封山育林的项目,大力开展封山育林工作;市、县(区)农办、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封山育林的协调工作;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封山育林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有封山育林计划的县(区)、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都要设立封山育林管理办公室、设立专人负责封山育林工作。
  第六条 封山育林计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的森林资源、财力以及国有林场人员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制定,每5年下达一次封山育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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