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鹰府字〔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2009年全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民生工程是践行党的宗旨的根本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春节期间在江西考察工作时发表的“三保一弘扬”重要讲话精神,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围绕民生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尽心尽力为老百姓多做实事、多办好事,千方百计保障民生。今年,全市安排财政资金3亿元,围绕八个方面,集中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60件实事。
1.要加强组织领导。民生工程由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要明确工作责任。各项任务落实到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状。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3.要保障资金筹集。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负责落实好所需资金,为民生工程提供财力保障。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充分运用市场手段,不断增强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的能力。
4.要加强监督检查。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一步拓宽民声渠道,加强民生监督,充分利用民声通道和市长手机、信箱等平台,加强对民生工程公开、公平、公正的直接监督,确保阳光操作,真正让人民群众得益,让人民群众满意。
5.要做好绩效考核评价。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各项民生工程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年底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县(市、区)、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2009年全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字〔2009〕1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连续两年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精心实施民生工程。为此,今年全市财政安排3亿元,着重围绕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60件实事。
一、努力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
1.进一步扩大就业。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84万人,其中“4050”人员新增就业0.17万人,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农林水事业人员、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军人在内的各类事业人员统一纳入失业登记范围,享受相关的就业扶持政策。
2.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1万人,其中省内转移0.49万人。优先安排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
3.加强就业培训。安排982万元,培训21529名农村劳动力,其中772万元用于省内工业园区新招工免费培训13900人。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1.1万人,其中创业培训0.1万人。
4.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完成小额担保贷款1.13亿元,以创业促就业,其中0.68亿元用于支持个人创业,0.45亿元用于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适当提高限额、延长年限。
5.帮助残疾人就业。免费培训600名残疾人,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90个,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6%。
二、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6.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按照略高于全国平均调待增幅的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增加140元。
7.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扩大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全市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3.22万人,增加1.32万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为1.68亿元。
8.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0.15万人。
9.提高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8.1万人,增加0.23万人。事业保险基金征缴总量为1544万元。
三、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10.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417万元,将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10元,由55元提高到65元。财政增加安排548万元,将城市低保对象财政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15元,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由140元提高到155元。
11.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财政增加安排7万元,将1172名分散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元,由1200元提高到1260元;将3665名集中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元,由1800元提高到1860元,集中供养率继续巩固在80%。
12.完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制度和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救济金水平。对因国企改制,又未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其补办伤残津贴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纳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适当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待遇;精简下放老职工救济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13.提高部分困难企事业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妥善安置破产改制省属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和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
14.提高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标准。财政安排资金70万元,将城镇“三无”特困群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15.完善城乡临时救助。财政安排110万元,用于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实行临时救助。
16.改善孤残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新建1个市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17.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财政安排67万元,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条件并经确认的扶助对象约934人,每年发给720元奖励扶持金。
18.建立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抚慰金和去世特困群众遗体火化免费制度。财政安排资金20万元,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抚慰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家属;财政安排26万元,对去世的特困群众遗体免费火化。
19.增加企业军转干部和部分退役军人生活补助,适当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水平。财政安排资金109万元,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人员生活补助(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增加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20.建立居委会和“三院”工作人员补贴制度,增加离任老村支书、村主任生活补贴。财政安排102万元,对居委会工作人员给予工作补贴;财政安排40万元,对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三院”中不属于行政和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人员给予工作补贴。对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正式编制且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时间较长,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达到退休年龄并退离后,由财政发放一定的退休补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的缴费,全部由财政负担;财政增加安排离任老村支书、村主任生活补贴40万元。
21.财政安排23万元基层司法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对困难群众实施法律援助。
四、大力加强医疗保障和食品药品安全
22.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保职工达到10万人,增加1.2万人;其中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为0.7亿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率达到90%。
23.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保持100%,并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基金使用率达到90%。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市级统筹率达到100%。
24.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全市人均筹资标准100元,其中财政安排80元,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为65万人,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参合农民住院一次报账率达到90%以上。
25.扩大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参保职工达到9.13万人,增加0.13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达到2.15万人,增加0.15万人。
26.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财政安排2376万元,将城乡低保边缘户和新增四类优抚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受益困难群众达到5.5万人,并适当提高报销标准。农村医疗救助市级配套资金为16万元,县级配套资金为158万元,资金使用率达到90%。城市医疗救助市级配套资金为47万元,县级配套资金为142万元,资金使用率达到90%。
27.扩大全市儿童一类疫苗免费接种范围。确保全市以乡为单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接种覆盖面达到100%,“五苗”常规接种率达到90%,新增疫苗接种率达到80%。
28.推进城镇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向全市城市居民中的6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儿童、孕产妇、35-60岁妇女、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六类人群,发放220万元的公共卫生服务卡,并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让更多的城镇居民免费享受更好的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