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打击非法采砂运砂。成立由市水利、海事、港航、公安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由市采砂办统一指挥。实行集中办公,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和不定期对采区开展生产、交易、运输、水上交通秩序、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配合省水利、交通、公安流动检查点,在鄱阳湖九江水域严格查验砂石采运“四联单”。对违法偷采的采砂船,依法处以1-10万元的罚款;对伪造、出让、倒卖或出具假采砂采运管理“四联单”者,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赣江下游及鄱阳湖未经许可的采砂船,要按规定实行集中停靠监管,正当移动应报市采砂办同意并进行登记,对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依法处以1-3万元的罚款。
六、采砂监管工作装备与工作经费保障
为保障开展采砂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需要,从市地方海事局、市水上公安分局分别调用一艘艇,将长江水政9号执法船交由市采砂办调配,专门用于鄱阳湖与长江干流交界水域的水上行政执法,并由市采砂办购置三台GPS、八套对讲机、二台数码相机、一台摄像机、二台望远镜、一台夜视仪和二辆公务车和若干救生衣。同时,各采区生产现场监管的工作装备保障由沿湖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采砂收支管理与利益分配原则
采砂收入和规费收入全部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采砂办和沿湖县(区)政府的采砂所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采砂收入中统一安排,予以确保。
在切实抓好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与统一经营的基础上,妥善搞好采砂利益分配工作。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采砂税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砂石资源费按照《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其它规费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取。
(二)坚持统一收费原则。对水利、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的采砂规费,由相关部门委托市采砂办统一收取。
(三)坚持分配属地原则。采砂税收、规费收入和经营利润等按属地原则进行分配。
(四)坚持合情合理原则。鉴于鄱阳湖采砂权直接许可给市赣鄱砂石公司,原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已不再以拍卖方式形成,为保证原用于采砂管理和水利建设的投入不下降,对鄱阳湖采砂经营收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参照前几年的做法,以及砂石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省市县和相关部门的利益分配。
采砂收入与支出管理办法和利益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经市河道采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